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汉族,小学肄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人大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乃东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乃东区辖区内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乃东路与英雄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在机动车道左转弯的聂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乃东区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乃东区华康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1.32mg/100ml。经乃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曾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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