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县王瓜村驶往宜良县城,20时25分许,其行驶至宜良县环城西路与清远街交叉口40米处蓬莱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