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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良县王瓜村驶往宜良县城,20时25分许,其行驶至宜良县环城西路与清远街交叉口40米处蓬莱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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