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3***1号本田-炫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交叉口新华医院附近路段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抽血检验,其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62mg/l00ml (乙醇/血)。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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