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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经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国道227线(元双公路)由牟定县向楚雄市方向行驶,行驶至K2868+300M处时,其驾驶的摩托车侧翻至行驶方向右侧硬路肩处,造成摩托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1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含量为89.7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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