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9********,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学生,住屏边县**乡**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0时33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红河大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驶至**道**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3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19年7月24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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