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5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吉A3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饭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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