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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0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M****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鹏瑞利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又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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