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园**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W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广佛江珠50km+552m季华东出口辅道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17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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