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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20年4月20日中午在家中午饭时饮用散装白酒约二两,当日下午陈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川k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来,由内江市市中区方碑方向往凌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凌家镇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

此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内江市中医院抽血备检,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所抽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且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08.64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其醉酒独自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不大;也未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记录,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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