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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季某某二人在位于南通市通州区**街道美食广场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林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烧烤店内吃夜宵,期间陈某甲再次饮酒。当日凌晨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FA****小型轿车从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出发,当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路段时,被丁某某驾驶的苏F7****小型轿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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