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0********,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H*****号小型轿车在博爱县群英街二街小区北门附近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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