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G****5小型轿车,行驶至双辽市茂林镇铁路南道口处被双辽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其含量为97.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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