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古田县**街道**号楼**单元**室**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及时检验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古田饭店门口路段,被公安干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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