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1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8****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与新闸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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