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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12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6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驾驶苏E6**** 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木渎镇寿桃湖路由东向西行驶,经张泾浜路、灵天路,行驶至灵天路消防队路段处,追尾黄河伟停靠在路边的牌号为苏E9****的小型轿车,致二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mg/100ml;苏E6****车损价值人民币31954元、苏E9****车损价值人民币3054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顾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抽取及送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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