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5********,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现住兴文县**镇**小区**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Q****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兴文县古宋镇石海大道龙腾小区入口路段倒车时,撞到后方由兰某某驾驶的川Q****5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465.3mg/100ml。出警民警随后将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兴文县光明骨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封存,并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41.07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短距离挪动车位,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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