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五粮液下生活区**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向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方向经滨江路往翠屏区南门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宜宾市翠屏滨江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依法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6.92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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