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2********,汉族,大专文化,岳池县**药剂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岳池县**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川X5****小型轿车从岳池县花园镇方向沿花园路往东门外方向行驶。当日22时01分许,该车行至岳池县九龙镇花园路公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陈某某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4.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1月12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世司鉴[2019]毒鉴字第512号鉴定文书认定:所送检材“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07mg/ml(等同于107mg/100ml)。陈某甲对此鉴定结果不服,特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2月3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公交鉴(醇)字[2019]0111755号鉴定文书认定: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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