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的“PLAY HOUSE”酒吧喝酒。当日7时许,陈某某驾驶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锦天府小区附近出发,沿成都市二环路东四段由龙舟路口往锦东路口方向行驶,7时32分许,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锦东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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