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7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下午17时至18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王某某的家中吃饭时喝了4两左右白酒。次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仁和区布德镇往攀钢烧结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庄大桥南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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