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80********,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组**号,现住新津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1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3时2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津县普兴镇万年台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万年台街普兴小学门前路段处时,被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含量测试,陈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57.3mg/100mL。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79.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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