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湖北省钟祥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科创园区裕都大道路段,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从陈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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