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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9********,汉族,中专,兴文县人,自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富台山路**号**号**号,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小区**栋**单元**楼。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CC****小型轿车沿盐都大道行驶。21时许,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盐都大道大安段(马吃水立交桥往汇东方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在现场对陈某某使用呼吸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备鉴。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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