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陈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文君东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1mg/100ml,民警立即将陈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验,所送检材(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7.3±4.4)mg/100m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为5%,包含因子K=2,置信水平约为95%)。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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