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6********,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蓬溪县**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从蓬溪县赤城镇顺东街出发,向赤城湖出发。当日20时32分,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红星桥时,被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98mg/100ml、97mg/100ml,遂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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