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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区****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方向沿二环路玉堂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59分许,陈某某驾车行至二环路灌温路口时,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挡获,随后陈某某被带往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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