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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组,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赵某某、张某某在大荔县**初中学校对面饭店喝酒。21时许,陈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陕E****6号宝骏牌小型汽车,从**村到**路途中,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医院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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