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街**楼**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02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路**段门口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将陈某某带至天水市**医院抽血取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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