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方家庄镇**村**排**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鲁K****K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宝坻区方家庄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医院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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