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室,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X号白色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光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红旗路交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南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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