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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15日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公路局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随后将陈某某带至娄底市中心医院抽血并送至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26日,陈某某被交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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