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户籍在孟津县**镇**村,住孟津县**镇**路东边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20时55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所送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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