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湘A7****小车沿宁乡市**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宁乡市**路**地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及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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