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村**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1时15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宁A****6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盐池县花马池镇曹糜洼自然村出发,沿花马池街五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千钣金厂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3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效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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