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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街**号**单元7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C1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码为皖******的黑色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临泉县临同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同路化肥厂南门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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