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6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60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2020年1月15日15时55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沪C487Q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太和县沙河中路东段处被太和县交管大队第二中队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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