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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 **村村委会副主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旌德县**镇**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6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旌德县**镇**烧烤处与戴某某、吴某某打招呼时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 其在**烧烤处待了十分钟左右就去其姐姐家吃晚饭,当晚19时48分,陈某某无证驾驶皖PG****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旌德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旌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即将陈某某带至旌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5ml。2020年3月30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的血液样本A管(CW0881008)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旌德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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