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牌电动三轮车沿无为市**镇**行政村“**”公路行驶。20时10分左右,行驶至**行政村**自然村段与其侄女陈某某、季某某夫妻等人发生纠纷,后其妻子吕某某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将双方劝回。23时08分许,**派出所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从家中带至**派出所并通知**交警中队民警处理,后交警将陈某某带至无为市中医院抽血备检,同时扣留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涉案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属于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视频截图、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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