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迎宾大道与奇石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为116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3.5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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