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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30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永嘉县人,住安徽省灵璧县****村菜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行驶至灵璧县迎宾大道与奇石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为116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3.5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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