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身份证号码32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车载其朋友聂**)从郎溪县新发镇驶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19时许,当其驾车行驶至郎溪县十定路1公里路段处时,被执勤的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钟桥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将其带至宣城和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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