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浏生。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0时19分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甘KR2166)途径宕昌县新车路5K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9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王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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