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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浏生。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0时19分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甘KR2166)途径宕昌县新车路5K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49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王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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