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现住地湖北省当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租住屋内饮酒。1月16日上午,陈某某驾驶鄂E****3“别克”小型轿车从长阳租住屋到宜都市。约12时许,陈某某在宜都市清江二桥一餐馆吃饭时饮“金龙泉”啤酒一瓶后,约14时许,再次驾车从宜都市清江二桥出发,途径渔阳河大桥,至S88岳宜高速宜都收费站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1月17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