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瓦工,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宝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案件事实:2019年8月21日20时左右,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柳堡中队值班民警接柳堡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称在宝应县柳堡镇芦村医院对面有一人浑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柳堡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陈某某带至氾水中队进行呼气式乙醇测试,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氾水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应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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