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1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现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与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射阳县兴桥镇红星村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星居委会门口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3.2毫克。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物证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