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的灰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寿光市文庙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庙西街与文家路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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