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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A3****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化纤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4.6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5±5.1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9月26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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