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莱芜区**花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芜高新区凤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莱芜技术学院桥洞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莱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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