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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街村**号,现住址**,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批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经过**路**转盘东100米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洸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后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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