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现住本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晋A****2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迎泽区双塔南路西太堡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时照片等;2.书证: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陈某乙二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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