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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X**),行驶至东莞市**镇**大道**跨线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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