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E****号小型轿车行至惠城区惠州大道蓝波湾路口时,被在此处设卡查车的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东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酒精含量12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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